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任命学校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类别及招生专业比例,招收学生。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相应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 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八) 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财产、设施和经费。
(九) 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 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 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五) 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
(六) 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 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