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系(部)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党委。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出席党委会的成员是党委委员。非党员的副院长,党委工作部、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等列席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其它列席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校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方可召开,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可由院长指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校长办公会,必要时校长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研究、审议或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它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指导、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下列与学术相关事务: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调整;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专业资源配置方案;教学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自主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各专门委员会与分委员会等下属机构章程。
(二)评定学校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下列事项: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及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校内教学与科研基金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应学校要求对下列事务决策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重大对外教学、科研等合作项目。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议或处理按本章程可办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具有突出专业技术专长的青年教师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学生工作中的统一组织指导、督促监察、调查研究等作用;统一对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常规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安排、落实和检查;研究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