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系(部、中心)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四十七条 系(部、中心)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
第四十八条 系(部、中心)负责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学校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部、中心)相应管理权,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议事、决策机构,系(部、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会议成员由系(部、中心)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系主任、副主任、工会负责人组成,同时可根据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涉及党建、学生等工作议题,会议由总支书记召集主持,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议题,会议由系(部、中心)主任召集主持。
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系(部、中心)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协商后确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紧急事件外,凡未经系(部、中心)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会前商定的事项,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由系(部、中心)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分别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或副主任主持。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事先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会议正式讨论时,与会者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十条 系(部、中心)主任为系(部、中心)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系(部、中心)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系(部、中心)党总支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加强系(部、中心)党政班子自身建设,领导本系(部、中心)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系(部、中心)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