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责任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院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员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总量控制内的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完成岗位职责。
(五)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创新育人,传播先进思想、科学新知。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
(七)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经验交流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员工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应待遇。学校支持教职员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职员工代表组成,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