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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第七章 学生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5日 来稿部门: 点击率: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享受学校提供的指导与咨询服务。

(三)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四)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学习、活动。

(五)参加学生会组织,参加社团联合会活动,按规定组建学生团体或参加学生团体活动。

(六)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申请困难认定、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它资助。

(七)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科技、文化、娱乐和体育等活动。

(八)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或其它正常途径表达诉求、意见和建议。

(九)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十)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积极参加各项校园文化和体育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习实训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个人素养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铭记学校校训,传承优良风尚。

(七)遵守学生会章程和社团联合会章程,履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一)学校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奖助学金制度和评审制度,学生可以依据《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由学校组织评审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依法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学院批准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实行学生学年综合积分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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