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九十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