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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加班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6-05-13

    (闽水院〔2006124号)

    为规范学院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对学院教职工加班规定如下:

    (一)加班的界定

    1.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四大节日(元旦、五一、国庆、春节)、双休日、寒暑假(不含按规定假期应正常上班的时间)等时间安排工作的,属于加班范畴;

    2.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并已在月考核奖金系数中考虑的岗位或属于正常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延长工作时间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不算加班;

    3.出差在外,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或寒暑假的,不算加班;

    4.利用业余时间召开会议,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等不算加班;

    5.教职工如出差、学习在外,其岗位工作需由其他人代替的,其替代者的工作不算加班。

    6.晚上加班超过2小时以上的,按加班半天计算。

    (二)加班的申请程序

    教职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应积极、努力地完成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尽量避免加班,如确需要加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加班人员和所属部门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核,院长或书记审批后于实际加班的前两天把申请表交人事部门备案,否则实际的加班劳动将被视为无效;加班结束一周内,由部门根据实际的加班情况填写好《加班工作单》交人事部门审核,实际加班天数与申请表上的计划天数不能相差太远,部门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工作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凡加班人员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有擅离工作岗位等情形者,一经查实,加班无效。

    2.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安排加班工作时,应在加班工作完成三天以内(遇寒暑假时,在开学后一周内)按上述程序补办加班申请手续,补办手续一律由所属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审核,院长或书记审批后执行。未按规定时间补办申请手续的,不再予以登记认可。

    3.跨部门安排人员加班,应事先取得人员所属部门的同意。加班申请手续由用人部门办理。

    (三)加班的待遇

    1.教职工加班原则上应采取补休的办法给于补偿。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情况,可按实际加班天数在加班后一个半月内安排教职工补休,因个人原因没有补休的视为自动放弃补休,不再安排补休和发放加班费用。教职工补休,应事先申请,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并报人事部门备案。补休结束后,应立即回部门报到。

    2.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在一个学期内无法安排补休的,部门领导应做出书面说明,经分管领导审定,院长批准,发给加班工资。一般休息日按本人日标准工资的 200%计发;法定节假日按本人日标准工资的300%计发。

    (四)其他

    1.加班人员要如实填写加班情况,如发现有虚假现象,应追究当事人及其部门领导的责任。

    2.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