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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机关后勤部门效能建设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5-11-30

    (闽水院〔200573)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要求,在学院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切实转变机关后勤部门的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我院机关后勤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有效地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按照“严格管理、勤政廉政、优质高效、服务于民”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效能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院改革、稳定与发展大局,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含系部等教学管理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应当按照“高效、及时、公开、便利”的原则,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努力为师生服务。

    第四条、教师工作与本规定有关的参照执行。

    效能建设的若干制度

    第五条、实行办事公示制度:

    1、在办公地点醒目处悬挂内设机构分布图。内设机构要制定工作职责,并上墙公示。

    2、制发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及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党员要注明党员岗)。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身份牌放置办公桌上显眼处,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园内应佩带校徽。

    3、相关部门应将与办事相关的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要求、办理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结果、对外承诺以及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等(除保密规定外)公开告示或提供材料备查。

    4、各处室应设立工作人员去向牌。机关后勤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考勤的有关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离岗,各处室必须保证工作时间内有人在岗经办人员因出差、请假等原因未能在岗,要及时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办理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凡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交办事项等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复(示)件,自受理之日始应随件附经办情况表,载明各经办环节办理时间,经办人应签字,以示负责。

    2、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办事时限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应结合实际,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制定时限,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实行校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

    对涉及学院发展全局、与师生员工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应当通过教代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重大决策、重要管理事项,应当利用各种形式及时对外公布。机关后勤部门应当公开承诺服务内容,并严格遵守承诺,一旦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师生员工到机关后勤部门办事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本处室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马上就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哪个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实行马上就办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对师生员工的首次办事请求,如果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如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依据;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书面材料、办事程序和办事依据。

    师生员工可以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进度和结果,承办人应如实告知,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条、实行节约型办公和卫生责任制度:

    机关后勤工作人员要自觉养成良好习惯,从日常做起,从点滴做起,注意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件办公用品。同时,加强办公地点的公共卫生管理,由物业公司统一协调落实办公地点的公共卫生责任制,各处室、系(部)具体负责保洁,共同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第十一条、实行职务(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应明确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违反职务(岗位)过错追究办法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效能考评制度:

    建立科学、量化、可操作性强的效能考评制度,将效能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作为业绩评定、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过错行为的界定

    第十三条、机关后勤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都是过错行为,即机关后勤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以至影响工作秩序和办事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拉、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况。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机关后勤人员的过错行为:

    1、对来人来访态度冷淡或拒绝接待的。

        2、对属于自已工作职责范围的事不办理、不落实的。

        3、对上级组织或学院领导要求急需解决的问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主观原因,使所负责的工作发生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拖延不办、贻误工作的。

        6、越权办理有关工作事项,背着组织私自插手和干预有关部门工作的。

        7、遇到的重要情况、突发性问题不采取应急措施处置或不及时报告的。

        8、不遵守学院会议制度、学习制度,一学期无故缺席累计二次以上(二次)。

        9、一个月内上班迟到或早退累计二次以上(含二次)。

        10、一周内工作人员上岗时未佩戴校徽累计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11、不遵守请销假制度和无故旷工,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

    12、浪费水电和办公用品,下班离岗后,未关闭电脑、电灯、空调一周内累计达二次以上的。

    13、上班期间上网打游戏、看小说或影片,一个月内累计达二次以上的

    14、随地乱丢纸屑垃圾、吐痰,严重影响办公地点卫生环境的。

    15、利用工作之便向要求办事的师生收取不正当钱物的。

    16、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过错行为责任划分及追究

    第十五条、过错行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两种:

    1、承办人的直接行为,导致过错行为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发现,并及时予以处理和纠正的,不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否则,所属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2虽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但承办人不按批准的事项要求实施的,导致过错行为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发现,并及时予以处理和纠正的,不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否则,所属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错误,处室负责人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后果严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处室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4、处室负责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导致过错行为后果发生的,处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5、处室负责人不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行为后果发生的,处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6、分管领导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处室负责人正确意见或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行为后果发生,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效能告诫。

    4、停职待岗。

    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第一项的,对负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第二、三项的,对负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对负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第四、五、六、七项的,对负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一次。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待岗;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负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对负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五、十六项的,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性,给予负直接责任者和负领导责任者相应的责任追究。

    上述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被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优秀和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

    第十八条、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和月考核奖;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和月考核奖;被效能告诫三次的,除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和月考核奖外,给予停职待岗处理。

    第十九条、被处理人对受效能告诫及以上处理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机关后勤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效能建设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学院成立机关后勤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他学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办、院办、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等处室负责人组成。学院机关后勤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审议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能是受理效能投诉、检查和控告,调查过错行为,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效能投诉受理程序:学院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建设办公室)归口受理投诉。一般的投诉件由效能建设办公室主任安排2名以上的成员调查核实,重要的投诉件经学院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填写《效能投诉处理表》、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对于实名投诉的,由效能建设办公室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投诉人,对匿名投诉不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效能投诉办理时限:自决定进行调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学院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效能建设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效能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效能建设若干制度情况;师生员工投诉情况;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处室、系(部)负责人负责对本处室、系(部)人员平时的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各处室、系(部)负责人平时的考核,学院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年终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处室、系(部)每个月将本处室、系(部)的效能考核情况汇总报至效能建设办公室。效能建设办公室根据各室提供的情况,不定期对机关后勤工作人员遵守效能建设若干制度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年底汇总情况上报学院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机关后勤部门效能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处室、系(部)评选学院“先进单位”的基本依据和处室、系(部)负责人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