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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16

      第一条  为继续深化学院教科研工作,完善教科研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及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院教科研工作的建设与发展,提高教师的整体学术水平,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署名单位为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职工或教学团队。

      第三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教科研立项类、学术论文类、成果获奖类、知识产权类、学术著作类等内容。

      (一)科研立项类经费配套与奖励:对获得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学院按项目级别给予立项经费配套和奖励。

      (二)学术论文类奖励:对公开发表或被转载收录的论文,根据学术期刊的等级予以奖励;对被二次文献转载或摘录的论文,根据转载期刊的等级另外予以奖励。

      (三)成果获奖类奖励:对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表彰的教科研成果,学院按成果获奖等级予以奖励。

      (四)知识产权类奖励:对获得软件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的,

      学院予以奖励。

      (五)学术著作类奖励:对由国家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及教材予以奖励;对经学院审批、教务处组织编写和使用的校本教材、教学辅助教材(如活页讲义、教学案例等),根据其编写、应用情况予以奖励。

      (六)对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且不在上述奖励范围内的教科研成果的奖励,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奖励申报和评审具体要求:

      (一)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6月和12月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职工须填写《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并按要求附上成果的相关材料,由各部门统计并经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科研产业处登记备案(原件审核后退回)。科研产业处负责汇总并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审批予以奖励。团体获奖的奖励款项由第一责任人依据团体成员所做贡献大小予以分配,分配结果报科研产业处备案。教科研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二)依照本办法奖励的教科研项目和成果应无知识产权纠纷,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且在学院登记备案。凡获得奖励的成果,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学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三)同一成果在学院内只能申报一次奖励,权属问题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奖励;当教科研成果在奖励范围和等级划分等产生争议时,由科研产业处组织院内外专家予以认定。

      (四)在应评年份由于特殊原因延误未能参评的教科研成果应说明延期的正当理由,经批准后可顺延到下一次参评,奖励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已做出明确规定的,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学院印发的《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奖励办法(修订)》(闽水院〔20141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