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专业系的自主办学职能与意识,调动办学积极性,激发广大教师爱岗敬业,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根据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教师教学及其他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二级管理经费核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指由学院计财处、教务处统一核算,核定给各专业系的年度超教学工作量奖励津贴的经费。
第二章 超教学工作量经费的核定原则
第三条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配置财力资源,扩大各系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各系办学积极性,增强各系管理责任感,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效益优先的原则。各系超教学工作量经费分配额度与办学规模、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全日制学生规模、师资队伍结构、专业建设情况是各系超教学工作量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总额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学院核定给各系管理使用的超教学工作量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度结算、超支不补,
年终结算清零。
第三章 超教学工作量经费的核定办法
第六条 学院以教学年度作为计算周期,根据每年10月30日各系全日制在籍学生数、在编人员(含人事代理)人数为基数,按一定标准核定年度超教学工作量经费。
第七条 各系超教学工作量经费由计财处、教务处按本办法核定,报学院批准后下达各系。
第八条 各系超教学工作量经费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G =S×M+T×K
其中:
G —系年度超教学工作量经费总额;
S —生均金额;
M —全日制在籍学生数;
T —师资队伍结构奖励金;
K —各系师资队伍结构修正系数
备注:生均金额S、师资奖励金T等,学院依据财力状况每学年核定一次;修正系数K由各系根据本年度参与授课的高级职称教师数统计、报批,副教授核定为0.5,教授核定为1.0。
第四章 超教学工作量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各系超教学工作量经费开支范围:
1.专任教师超教学工作量津贴。
2.双肩挑教师超教学工作量津贴。
3.实验员超教学工作量津贴。
第十条 为进一步扩大各系的办学自主权,充分调动各系办
学和开展专业课程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各系增收节支、奖勤罚懒和增强活力,超教学工作量经费实行学院统一核算,以系自主支配使用为主的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 超教学工作量经费的使用必须合理、合法、合规和真实,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文件要求,必须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不可超范围、超预算使用。
第十二条 超教学工作量经费的开支,按学院《经费开支审批办法》审批。
第十三条 各系可在超教学工作量经费额度内自主制定本系超教学工作量津贴的二次分配制度,但不得自行制定津贴发放范围。
第十四条 各系可根据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闽水院〔2018〕7号)规定的“超教学工作量奖励标准”(即:正高55元/学时,副高45元/学时,中级40元/学时,初级35元/学时,见习20元/学时),结合本系实际,具体核定本系本年度各类教师的超教学工作量津贴的标准,建议试行期不超过各档90%~110%的范围。
第十五条 各系可根据学院《教师教学及其他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闽水院〔2015〕45号),结合本系实际,补充规定若干有利于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措施,完善本系教学工作量的统计细则。
第十六条 跨系上课的教师总教学工作量由该教师所在系统计,并根据跨系授课比例,计算超教学工作量比例,再由不同系承担其超教学工作量津贴,并分别执行各系当年的津贴标准。
举例:水利系某副教授,一学年总教学工作量530学时,其中在水利系班级授课430学时、在建筑系班级100学时,分别占比81.1%、18.9%,则其超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中的162.2学时、37.8学时分别由水利系、建筑系承担,并分别执行水利系、建筑系当年的副教授津贴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与公共素质课教师的教学任务由其所在教学部(院、中心)负责安排,教师的总教学工作量也由其所在教学部(院、中心)统计,并根据跨系授课比例,计算超教学工作量比例,再由不同系承担其超教学工作量津贴,并分别执行各系当年的津贴标准。
其中:思政类课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数学、英语、体育等课程由公共基础部负责,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等由学工处就创中心、心理健康咨询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超教学工作量津贴总额在每年10月由计财处按规定标准核定下达,各系各部门可根据测算每月预发部分津贴,学年末进行总结算。
第五章 超教学工作量经费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各系不设独立的出纳和会计,由各系指定经计财处备案的专人报账。
第二十条 各系自主制定的本系超教学工作量津贴的二次分配制度与年度调整方案应及时报送计财处、教务处。计财处、教务处对各系的超教学工作量经费的使用进行指导、动态监督,
对不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有权予以拒付。
第二十一条 超教学工作量经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学院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超教学工作量经费的使用,根据学院有关经济责任制规定,各系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系、公共基础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学工处在每学年课程结束后统计所在部门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及津贴发放情况,报送院计财处、教务处、人事处。学院每年对超教学工作量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存档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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