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法规

    教学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法规 -> 正文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的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及其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包括各类编制、长期和短期合同制人员、进修教师及外聘人员)和学生,以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在从事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和评判机构,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权威性与科学性。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委员会(挂靠科研产业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相关调查、取证、认定、处理和复核工作,并保证全过程公开透明。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七条  学院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全院师生必须以发展和繁荣科学研究事业为己任。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必须忠于真理、探求真知、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声誉,必须自觉抵制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九条  学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毕业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  学院须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使全院师生自觉遵守科研行为规范,把学术道德、学术风气作为考评系部、职能部门与个人业绩的重要指标,把学术道德水平的高低作为评职称、加薪提级的重要参考,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对本院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之后14个工作日内,建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少于半数委员)对举报事实进行初步确认,原则上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并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对举报内容实施调查的,则成立35人组成的调查小组。

      第十四条  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将受理的举报记录在案,并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相关系部、处室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成立后即开展初步调查,原则上应在调查开始后的60天之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初步调查完成后,调查小组应将证据、初步调查结论分别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敦请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八条  正式调查原则上应在初步调查完成后30天内启动。正式调查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  

      第十九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作出书面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等。同时将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后,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院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实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由学院对被举报人按照人事管理法规和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

      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院的处分。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一)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

      (三)取消申报学院关键岗位资格;

      (四)取消申报各类科技项目资格;

      (五)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六)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七)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权益的,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处分期限结束,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院长办公会审定,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可撤销其处分,恢复其相应的申报资格和待遇。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为举报失实的,学院及相关方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院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学院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院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印发的《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规定》(闽水院[2012]2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