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激励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和技术服务活动,促进科研成果推广与转化,规范学院横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及福建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横向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完成质量及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横向项目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学院科研、财务部门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及各部门(含系部、科研机构、院内机关处室,以下统称部门)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取得的横向合作项目(除纵向项目以外的其他所有项目)及所获得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第二章 横向项目范畴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是指学院受各有关机构、单位及个人委托或共同开展的科研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通过竞争方式获得的专业技术培训、政府购买及外包服务项目,不含勘测设计)、以及与产学研活动相关的共建(捐建)等活动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协议),所取得的经费收入为横向经费。
第五条 学院科研产业处是学院对外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学院教职工对外开展横向科技活动,须通过科研产业处审核并统一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第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学院对横向项目到账经费实行一项一户制。各类横向项目学院均不予经费配套。
第三章 横向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规范的合同文本拟稿(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应使用法律规定的合同文本),填写《学院项目经济合同(协议书)审查表》,报经学院科研产业处审核批准后,以项目负责人为代表人对外签订(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八条 横向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原则上应委托学院法律顾问审查。合同金额达1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还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或委托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原件提交学院科研产业处,完成项目立项备案手续。未经学院授权批准,各部门及个人不得与院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签订横向项目合同。未经学院科研产业处立项登记备案的项目,不执行学院横向项目的相关政策。
第十条 横向项目经费应汇入学院账户,开具相关经费收入票据,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并由科研产业处下达项目组经费,纳入财务专项管理。
第四章 横向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条款,安排项目实施的进度和经费开支。横向项目合同订立后,未经合同双方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项目组需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出经费预算,经由学院科研产业处审核批准后,报学院计划财务处备案,作为项目经费使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因项目研发的不可预见性,技术路线与研发方案改变,或委托方就项目目标提出变更等特殊原因,造成项目实际支出与原预算出入较大的,允许对经费预算进行一次中期调整。调整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出具调整说明报告(必要时预算调整方案需经项目委托方同意),经学院科研产业处审核,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执行,购置手续依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外,均属于学院的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购置的耗材(含项目组自用的图书资料)等物品应有所属项目组相关人员签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对方有违约情况,项目组应及时向对方指出,并向科研产业处报告,同时应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以便学院应对和处置。若项目组有过错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科研产业处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重大横向项目在执行中期,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产业处报送《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产生合同纠纷,应立即冻结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及之后应由我方支付的赔偿款项,均从该项目经费余额中支出;若项目经费余额不足,应从该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经费中开支;如仍不足,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五章 横向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项目经费按期到位。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与合同的内容及本项目的实施相关,符合国家和学院相关制度的规定。横向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一项一卡经费管理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及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实际到校经费提取项目管理费1.5%(含必收的横向项目风险金1%),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代购固定资产的费用以及约定代收划转第三方的合作费用部分,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固定资产购置费。
(二)设备购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指购置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保险和零星土建的费用,以及进口设备所发生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三)专用材料购置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及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因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等。
(四)人员费。指支付给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实施的有工资性收入的校内人员劳务性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业务与条件改善费。包括因项目立项和实施发生的费用,以及接待费、误餐费、通讯网络费等(按学院相关标准执行)。
(六)差旅费。包括外埠(含近郊县市)差旅费和本埠市内交通费。项目差旅费原则上依照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难以取得住宿、交通票据的差旅,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差旅五定单及情况说明,报主管部门审批),参照差旅方式报销,可据实补贴城市县乡区间的等额公共交通费(含客车、火车、动车、高铁等),并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本埠市内交通费包括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出租车费、公共交通费等。
(七)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立项或实施过程中,组织或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咨询、鉴定、验收所支付的咨询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八)协作费。包括协作单位的研究经费、邀请院外专家进行学术活动的费用,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试验、加工、安装、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及技术咨询费。
(九)出版物/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件搜集费、技术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知识产权顾问费、资料印刷费等。
(十)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交通工具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维修费。指相关的科研及办公设备维护、维修,以及实验室维修、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十二)劳务费。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有关研究人员(如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生、毕业生等)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费用,并依法缴纳税。
(十三)保健费。在污染环境下工作的保健费用(按相关标准)。
(十四)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实施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费用。
(十五)会议费。指召开或参加与项目有关会议发生的交通、会务、食宿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票据必须真实合法,票据类型应与项目业务内容相符,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报销。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控制
(一)差旅费的交通出行方式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住宿费按学院规定标准执行。特邀专家差旅费据实报销;
(二)协作费一般须签订协作合同或委托协议,凭票据报销;
(三)项目开具发票(含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所发生的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横向项目结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由委托方出具项目完成的书面材料或能佐证结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合同中约定需出具验收证明的,项目组应向科研产业处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证明和经费结算表。
第二十四条 具有重大理论价值或推广前景的横向项目,可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其鉴定证书等材料可视同为验收证明。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结题材料(成果、总结报告、论著、技术文件等)提交到科研产业处办理结题备案和经费结算手续,相关资料由学院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的研究成果(如专利、著作权等)所有权遵从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一般认定为共有成果,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转让。违反相关规定者,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在2年内停止当事人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课题剩余经费视为结余经费,由项目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第七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个人与社会企事业单位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科研和技术合作,共同解决行业企业中的难题,合作开发项目。
第二十九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开展各类横向项目。具体措施如下:
(一)凡课题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均为我院的,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给予奖励(若项目收入经费票据未发生税费的不予奖励):
① 实际到账总经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10%给予奖励。
② 实际到账总经费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8%给予奖励。
③ 实际到账总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
实收经费为剔除合同中约定代收划转第三方的合作费及明确约定为代购固定资产费。
(二)横向项目业绩计入教师科研工作量,在职称评定、晋级中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具体实施遵从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所实现的技术成果转让、推广应用收入(税后),学院遵照上级文件政策,视项目占用学院资源的不同情况收取管理费。余额全部下达给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可作为项目组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奖金,也可作为继续开展科技开发研究的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