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水院〔2011〕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期间的经济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规避经济纠纷和资金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合法、公开、公平。
第三条 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书及其附件;
(四)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五)图纸;
(六)工程量清单;
(七)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四条 各类合同一律以书面形式出现且尽量采用格式化、标准化文本,以免发生偏差。凡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合同签署人必须是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且必须按本办法设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管理范围
(一)施工类合同:包括单项工程的建安总承包、专业分项工程的建筑分包、专业设备安装分包、改造、扩建、维修等合同。
(二)采购类合同:包括重要建筑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主要建筑设备、专用设备及工具、检测器具等的购销合同。
(三)服务类合同:包括测绘、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委托代理、检测测试等合同。
第六条 合同必备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与检验方式;
(三)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承包范围;
(四)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五)履约期限;
(六)履约地点及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程序和办法。
(九)合同的落款:署名、盖章、开户银行及帐号、签定日期。
第七条 合同订立程序及其要点
(一)要约:以合同要件的形式体现在与合同相关的《招标文件》中;
(二)洽商:技术问题以图纸答疑或补充资料的方式进行,经济问题以《招标文件》答疑的形式或协商方式处理;
(三)承诺:答疑情况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向投标人反馈,对方若无异议或无新的洽商问题,对合同的承诺成立;
(四)约签:文本按第九条规定流程进行。会签结束后,由基建管理部门订稿并将合同按程序呈送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正式签署。
第八条 为保证基本建设工期需要,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传阅在一个部门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天,否则视为默认并承担相应责任。一个合同文本的办毕时间,总体上不得超过8天。
第三章 合同的形成
第九条 合同按以下流程生成:
(一)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由乙方依据要约条件及示范文本起草合同初稿;
(二)基建管理部门经办人初审;
(三)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五)计财处和监察室审阅;
(六)乙方对修改内容无异议时,负责形成合同正稿;
(七)必要时经学院法律顾问会签;
(八)基建管理部门订稿,报送分管副院长审核。
第十条 合同的签署
(一)合同签署权限:所有合同签署均由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二)合同签章:凡基本建设项目合同,一律盖“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公章”,其它印章订立合同时无效。
第十一条 合同审阅过程中各方主要职责
基建管理部门按规定提供书面合同文本,并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计财处负责合同价款及调整结算方式的审查;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经济行为规范性审查;学院法律顾问对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执行部门为履约的责任部门,合同执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合同一旦生效,合同的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约,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延误。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补充条款或中止合同的,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并在此基础上按合同生成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和合同签署人,并从实事求是和维护学院利益出发,采取妥善方式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通过仲裁和诉讼渠道,终结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终结时,合同执行部门负责完成与合同终止相关的所有后续工作。
第五章 合同文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生效的合同文本学院留存壹份,副本伍份以上。其中内部送审订稿和合同副本,由基建管理部门统一归学院档案室保存。合同副本由合同执行部门、计财处、监察室各执壹份,基建管理部门执贰份。
第十七条 各类合同的正本按永久性文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损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类合同的生效及履约所在地,原则上优先选择学院驻地。
第十九条 合同格式原则上采用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监制的标准合同格式。对合同存有疑虑或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事先咨询学院法律顾问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