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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后勤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7-08-01

    闽水院〔2011101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78号令)、《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教发〔2009136号)和《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施工企业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任务后,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和学院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对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第五条  专项验收合格后,基建管理部门将工程的竣工情况向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汇报,由学院组建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并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竣工验收。

    第六条  学院初步验收通过后,基建管理部门邀请建设工程监督站进行复验。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督站进行复验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队、档案馆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九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