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职工租住公有住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给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公有住房配备标准
(一)面积标准
教职工租住学院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0平方米以下,具体根据当年学院租住学院公有住房情况确定。
(二)公共设施的配备
1.学院负责开通校内网络;
2.学院负责闭路电视主干线的布设,由个人自行到广播电视局开通并支付费用。
(三)个人设施配备
单人床架1副、床板1副、办公桌1张、靠背椅1张、方凳1张、书架1个、衣柜1个、吊扇1台、热水器1台。
第三条 学院公有住房设施配备管理办法
(一)学院为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个人配备的设施,属于个人向学院借用;
(二)学院配备的设施原则上只供租住公有住房的单身职工结婚前使用,单身教职工结婚时应及时将租住的公有住房归还学院,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第四条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和调配方法
(一)在永安市区有私有住房的,不得租用学院的公有住房;租住学院公有住房不得转租;租住学院公有住房在租赁期间个人进行装修的,装修费用在退房时学院不予折价补偿;
(二)家庭在永安市区或父母家在永安市区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得租住学院公有住房;
(三)学生公寓住点老师不得再租住学院公有住房;
(四)在住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院尽可能为已婚的双职工调配成套住房(公寓住点老师除外)。调配顺序: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初次调配按正式聘用的教职工、人事代理职工顺序安排,同一档次的按入校的先后依次选房;如遇有再次调整,则按积分从高到低选房。
(五)积分计算方法
1.校龄分:校龄1年1.5分,人事代理职工1年按0.75分计算。
2.工龄分:工龄1年0.8分,教龄1年1分。
3.在岗职务或职称分
(1)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20分;
(2)全日制硕土研究生19分,初级和其他在岗人员15分。
4.补充说明:
(1)职务或职称分取高分计算,工龄分和教龄分只取一种计分;
(2)计算在岗职务或职称分时,人事代理人员被聘为初级职称或其他岗位的按7.5分计算,被聘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科级以上职务人员,计分标准与在编人员同等计算;
(3)双职工教龄、校龄、职务或职称等积分分别累计,取高分一方计算;双职工另外一方,按校龄每年1分与高分一方合并计入总分;
(4)脱产进修1年以上,进修期间仅计校龄分,不计教龄分;
(5)个人的总分为校龄分、教龄分、双职工配偶的校龄分和在岗职务或职称分的总和。
第五条 租金收费标准
租用学院房子的租金参照《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租管理的通知》(永政文[2008]73号)规定(按2008年永安市市场平均租金6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单身职工(未婚)和已婚3年以内的,按2元/平方米·月收取;已婚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4元/平方米·月收取;已婚5年以上教职工和退休人员租住成套住房的按6元/平方米·月收取。
第六条 学院引进的高级职称人才和上级机关下派的领导干部不适用本规定,由学院另行安排。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教育 学校 职工 租赁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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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1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