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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聘兼职教师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12-23

    闽水院2009170号)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高、理论与实践能力强、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指学院正式聘任,担任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技师或能工巧匠

    第三条 学院外聘兼职教师必须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三)具有5年以上工龄及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历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男性65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

    第四条 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熟练地履行相应职务职责,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实践教学工作。

    (二)组织与指导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参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等各项工作。

    (三)承担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四)积极参加教研活动。

    第五条 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的课酬由教务处参照院内讲课课酬计算讲课费。

    第六条 外聘兼职教师的临时住房由学院提供。每次连续工作期间给予报销一次往返的差旅费。兼职教师受聘期间不享受学院其他福利待遇。本办法未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待遇等事宜,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

    第七条 学院外聘兼职教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系(部)年初应根据学院各专业办学情况,提出聘用兼职教师计划,报学院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提交学院领导研究批准。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开招聘兼职教师,择优录取。

    (二)应聘人员应持个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聘申请表等有效证件参加系(部)组织的应聘。

    (三)各系(部)根据任职条件和工作需要,经试讲或面试考核合格后将有关材料及“兼职教师登记表”一式两份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负责汇总、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审批。人事处负责与聘用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发放聘书,每人发放500元聘用费。

    第八条 各系(部)应结合高职教育特点,积极聘请具有实际生产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逐步使专业课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与兼职教师的比例达到1:1,高级职称兼职教师比例应占所聘兼职教师的30%以上。

    第九条 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2年,需延聘的经考核合格后办理延聘手续。

    第十条 兼职教师由其所聘用的系部负责考核和管理,教务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适时检查聘任兼职教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对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应及时提出,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未详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