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水院〔2006〕137号)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院发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师型”教师的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结合专业课任教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通过教师职称系列之外的其他职称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或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计算机软件程序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等);
2.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
3.具有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证书;
4.参加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培训班的学习并获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5.近五年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6.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7.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二、“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应于每年10月向各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各系部在初审的基础上,向学院人事部门推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人事部门每年10月组织认定一次,每次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
(四)对已超过有效期的“双师型”教师资格,应重新进行申报,学院人事部门根据本人在受聘期间的工作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三、“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措施
各系部应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工作,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双师型”人才培养数量、规格和具体措施,报学院人事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根据“双师型”教师的具体要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职称资格、考评员和高级工的评审或考试;
(二)各系部应充分利用学院已有资源进行“双师型”人才培养,可通过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方式带动一批教师参与工程实践和科研开发工作,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
(三)根据需要,可选送少量的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进行短期或中期专业培训,也可在暑、寒假期有计划、有目的地选送专业骨干教师到教育部指定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学习。
四、“双师型”教师的有关待遇
(一)教师经过评审或考试取证、专业培训达到“双师型”要求的,其所需的费用按《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报销;
(二)学院在职称评审、专业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备“双师型”条件的教师;
(三)学院优先安排“双师型”教师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学术会议、业务进修、培训等。
五、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