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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制度、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储存、废弃化学品处置和应急的要求。
2 人员要求
2.1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包括:
a) 熟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b) 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2.2 实验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能力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 实验室应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具备基本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2.4 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事先应接受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
3 制度要求
3.1 应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b)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发放、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制度;
c) 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d)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e) 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f) 个体防护装备、消防器材的配备和使用制度;
g) 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3.2 应编制危险化学品实验过程和实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 设施设备要求
4.1 有可燃气体产生的实验室不应设吊顶。
4.2 实验工作区和办公休息区应隔开设置。
4.3 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
4.4 实验室建筑设施及其他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的要求应符合《JGJ 91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和《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5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设置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其他热源,保持通风良好,不宜贴邻实验台设置,也不应放置于地下室。
4.6 在使用气体的实验室,应设通风机,宜配备氧气含量测报仪。
4.7 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并应设可燃气体测报仪,且与风机联锁。
4.8 使用气体应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等设备。宜将气瓶设置在实验室外避雨通风的安全区域,同时使用后的残气(或尾气)应通过管路引至室外安全区域排放。
4.9 在实验室适当处应设置应急喷淋器。
4.10 在实验台附近应设置紧急洗眼器。
4.11 应根据《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易燃易爆性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毒害性化学品的灭火方法,针对实验室使用的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定位设置以下消防器材:
a) 灭火器;
b) 灭火毯;
c) 砂箱;
d) 消防铲;
e) 其他必要消防器材。
4.12 实验室用灭火器的类型和数量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4.13 应在实验室内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确定。
4.14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GB/T2951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5 使用管理要求
5.1 危险化学品采购
危险化学品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5.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管理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符合《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妥善保管,并保证实验室人员能方便的获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3 安全标签与标识的管理
5.3.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GB 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5.3.2 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
5.3.3 化学品安全标签脱落后应确认后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
5.3.4 实验室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包括:
a) 符合《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规定的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签;
b) 符合《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c) 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规定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永久性安全标志。
5.4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5.4.1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有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需要的最低数量发放。
5.4.2 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的领取,应由两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退回,并详细记录退回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5.4.3 领用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按品种、规格记录购入、发放、退回的日期、单位及经手人、数量以及结存数量和存放地点。领用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还应详细记载用途。
5.5 样品管理
5.5.1 应有专人对送检样品的管理负责,并对保存期内的样品实施监督。
5.5.2 送检样品应有标签,样品在实验室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签。
5.5.3 样品应存放在符合送检方要求的专用样品柜或样品间内。
6 储存要求
6.1 储存条件和方法
6.1.1 需要低温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防爆型冰箱内。
6.1.2 腐蚀性化学品宜单独放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储存柜或容器中。
6.1.3 爆炸性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专用储存柜中。
6.1.4 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通风型储存柜内。
6.1.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可参照《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执行。易燃易爆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毒害性化学品的储存方法可分别参照《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执行。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应与相禁忌的化学品混放。
6.1.6 气瓶应按《GB16163瓶装气体分类》和《TSG 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气体特性进行分类,并分区存放,对可燃性、氧化性的气体应分室存放。气瓶存放时应牢固地直立,并固定,盖上瓶帽,套好防震圈。空瓶与重瓶应分区存放,并有分区标志。
6.1.7 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要做到安全、牢固、整齐、合理。不应使用通常用于贮存饮料及生活用品的容器盛放危险化学品。
6.2 储存限量
6.2.1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L或100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或20kg。
6.2.2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不宜超过一瓶或两天的用量。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7 废弃化学品的处置
7.1 废弃化学品应按照《GB/T31190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要求分类收集、贮存。
7.2 废弃化学品应委托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质的单位处置。
8 应急要求
8.1 应编制符合《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8.2 每年应至少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