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政策规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规章 -> 正文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实验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0

      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学院实验室、实训场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现将《实验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231

       

      实验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保管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

      1.凡学校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需入库登记建帐。

      2.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借和随便拆改,确需外借或拆改时,必须说明理由,报主管部门批准。

      3.对出故障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各实验室工作人员维修,对超出维修能力的故障,可向实验实训中心提出,经审核,申请联系外协维修。

      4.有关仪器设备的购入,按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办理。仪器设备使用时的调拨、损坏、丢失、报废等事项,均须填写相关表格并及时上报处理。

      5.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保管和维修,按其不同的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潮、防水、防锈、防腐蚀、防挤压、防震、防盗等工作,以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使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6.属年久、无法修复的设备仪器或已淘汰不能适应教学要求的设备仪器,到期末由实验员提交报损申请(附设备仪器清单、照片),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有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仪器进行鉴定核实,方可办理报损。

      7.已经报损物品,要从学院保管账目及实物帐目中销帐,并附报损清单一份作报损凭证。学院主管领导必经在报损清单上签字方可生效。

      8.报损物品经审批报损后,由校产办对物品进行处理。实验员不可将报废品充斥其他设备仪器中。

      9.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私自处置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遗失或损坏处理办法》规定责令赔偿。

      (二)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1.凡借用教学仪器设备的应先填写《教学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按表逐项正确填写,短期借用由学院审核批准,长期借用需学院同意后,上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备案。

      2.借用人必须在承诺的归还日期内归还;对于部分需长期借用的设备,借用人在每个学期的期末必须把设备交给相关实验实训室查验,结果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3.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好借用的设备,凡因借用人保管不善、遗失借用设备,要按设备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4.所使用设备出现故障的时候,借用人应写出故障原因,报实验实训中心,安排人员进行修理,故障如因人为造成,由个人承担配件费和修理费用。

      二、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遗失或损坏处理办法

      (一)凡在使用(或管理)各类仪器设备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1.不按规程或规定进行操作的;

      2.不按制度规定擅自动用、拆卸、改装、操作仪器设备的;

      3.在实验实习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挥的;

      4.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的;

      5.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器材私用的;

      5.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的;

      6.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外借的;

      7.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8.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以致造成损失;

      2.在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以致造成损失;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失;

      2.因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过程,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5.由于其他客观(如自然损耗)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四)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由学院根据事故性质、具体情节、仪器设备类别、损失大小以及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和认识情况等全面考虑后决定赔偿的数量或金额。

      (五)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价值按下列计算:

      1.损失、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失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失或丢失的仪器设备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六)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件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按整体折旧后的(电子产品按5-8年更新计算,机电产品按10-20年更新计算,每年按42周、每周以5天、每天以6小时计算)价格赔偿,其赔偿比例如下:

      1.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者,按价值的30-40%赔偿;

      2.一次损失价值在500--2000元之间者,按价值的40-50%赔偿;

      3.一次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者,作专案处理;

      4.对一贯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服从指导,多次损坏,严重不负责任者,按损失价100%赔偿;

      5.发生事故、失窃而受到损失,应立即报保卫处查处,并由实验管理员填写报告单,保卫处签署意见,分清责任,由学院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七)责任事故不止一人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

      (八)赔偿金额确定后,赔偿人应根据本人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向学院申请分期偿还,学生的赔偿费用由班主任负责向赔偿者催缴并上缴学校财务处;教职员工的赔偿费由本人上缴学院财务处。对拖欠不交者,财务处从工资或奖、助学金中扣出。

      (九)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按本办法规定赔偿外,一般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故意破坏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十)对丢失或损坏造成报废的,应及时上报实验实训中心,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清帐手续。

      三、仪器设备维修规程

      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的物质基础,是完成教学任务、取得科研成果的重要保证。各实验实训室要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一)学校每年按设备投入总额和实际需要确定年度的维修资金,列入全年设备经费预算中,专款专用。

      (二)设备发生故障后,由实验管理人员填写《教学设备报修单》,并交到实验实训中心报修,亦可通过电话的形式向实验实训中心报修。接到报修后,实验实训中心要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响应,不得无故拖延。

      (三)在设备维修前,要全面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判断故障的位置、种类与范围;务必彻底了解设备的原理、特点、拆装步骤,保证维修的质量。

      (四)除非设备需现场快速解决,否则应在课余时间完成,或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完成。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特别是安全性能。

      (五)在保修期内的设备,在征求原厂家意见的前提下,可自行解决常用的软件故障;若需要拆卸机件的,原则上由厂家完成。

      (六)对于非保修期内的设备,若维修过程中要更换配件,则必须反复判断,必要时由多名专业人员会诊后作出决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七)在维修过程中,若不按操作规程或违背相关原理的情况下造成设备的损坏,由维护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设备维修后,要进行跟踪及做好相关档案记录。

      (八)维修费总额在500元以内的由各部门领导审批,维修费总额在500元以上的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批,维修费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未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维修费自行负责,不予报销。

      (九)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按《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管理办法》申请报废。

      (十)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先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后,方可按本管理办法申请维修。

      (十一)仪器设备更换零配件或者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需要的零配附件,按申请维修的同样手续办理。新增加的附件必须到校产办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十二)各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维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维修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者,除追回原款外,还要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制度由学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