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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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0

      实验实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研究,修订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有关部门,请遵照执行。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31日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学院教学改革发展,汇聚办学资源,增强服务能力,拓宽人才培养途径,根据闽教发〔2014〕35号、教职成[2014]9号和闽政文〔2014〕2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校企交流,推进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合作的高效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产学研用结合、社会服务等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要立足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要充分利用企业优质资源,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提升教师队伍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也要充分发挥学院自身优势,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和订单式人才培养,为企业产品升级、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实现校企合作的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企合作以学院为主导,以各系部和合作企业为主体。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管理。

      第五条  各系部是校企合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本系部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与总结。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六条  校企合作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诚信度。

      第七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类型包括联合人才培养、合作开展产学研用结合、共同进行社会服务等。

      第四章  合作项目管理

      第八条  不涉及校企间经济往来,不需要学院投入资金的校企合作项目(含企业捐赠或准捐赠仪器设备,且不涉及校企间经济往来的项目),应签署校企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授权承办系部负责人代表学院签署,按照学院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生效后的协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  使用学院资产(如学院场地、房屋、设备等),校企间存在经济往来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署校企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生效后的合同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校企间经济往来资金数额或项目需要学院投入的资金,或实施“校中厂”校企合作项目(在校内进行生产性经营的),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并签署校企合作合同。

      (一)项目立项审批

      1)项目承办系部应填写《福建水利电力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3),各业务职能部门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对申请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教务处负责联合培养人才类型校企合作立项申请的审核(其中,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由实训中心审核)。

      科研处负责产学研用结合类型校企合作立项申请的审核。

      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开展社会服务类型校企合作立项申请的审核。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对合作企业资质进行审核。

      其它业务分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校企合作立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2)各系部应将立项申请书呈送业务分管领导、校企合作办公室分管领导、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确认项目立项。

      (二)合同签署

      1)校企合作项目立项获批后,应与合作企业订立合同。

      2)合同的审签、签订、管理、变更、存档等,须严格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

      (一)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 共同推进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

      (二)各系部负责承办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合同相关规定。每季度末,各系部应将本季度的合同履行情况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合作企业使用学院水电等费用进行查抄、核算,财务处负责对须上交学院的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进行收缴。

      (四)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督促系部严格落实合同条款,配合系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解决合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纪检监察审计处有权依法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一)经批准的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经济往来的,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合作企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学院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做好后续管理。

      第五章  合作项目总结

      第十二条  各系部每学期末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履行及成效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到校企合作办公室。总结内容包括资源使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培养、技术服务、职业培训、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

      第六章  合作项目收益

      第十三条  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收益的,参照学院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执行。所有项目经费支出、奖励及收益,均须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与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