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教学管理、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监控,充分发挥退休教师、在校专家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中的传帮带作用,做好教学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的组成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基本条件是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为人正直无私,能积极发表意见,在全院教职员工中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有关活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或退休教师。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由教务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提出拟聘教学督导员名单,经学院领导审定后,由学院聘请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每两年聘请一次,在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以连聘连任,年龄原则上控制在聘期内不超过70岁。因病或其他原因须向教务处提出辞职,经学院同意后解聘,同时按上述要求递补新的成员。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工作直接向学院负责,受分管院长领导,日常工作挂靠教务处。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在学院领导和教务处的指导下,承担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协助学院领导及教务处对学院教学运行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学院领导负责。
第八条 参加院、系有关教学工作会议,参加相应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协助学院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各级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督导员听课后要对上课教师、实验员的教案、教学组织、课堂教学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见测评表)做出认真、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填好测评表后交教务处。对被听课教师提出有益的建议和意见,履行“导”的义务。
第十条 督导员平时可以随机检查教师、实验员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各类教学的情况,抽查全院各类班级学生的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并给予评定等级。检查结果可直接上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协助教务处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风建设。
第十二条 督导员应每月向教务部门提交一份课堂教学情况分析报告和建议,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领导和教务处汇报,供学院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决策。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原则上每周听课2-6节。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教学突发事件,应及时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学院领导和教务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休教师担任教学督导员是对学院教学工作的大力支持和贡献,教务部门负责给督导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具体报酬如下:
退休教师:基本工资500元/月,误餐费22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交通补贴按学院标准执行,听课课酬60元/节;
在校在岗教师:听课课酬40元/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员的检查、监督和规劝,各系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向督导员颁发聘书和胸章,督导员工作时应佩带胸章。
第十九条 教务部门每月做好督导员的听课节数统计、报酬造表工作,负责对被听人员的情况统计,并视情况将教师、实验员的听课结果反馈给相应的系部或教研室。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