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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办法(闽水院〔2008〕49号)

    信息来源:学院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5-18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资产管理办法

    (闽水院〔2008〕4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学院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以财务部门管理为主,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

    第三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和存货,财务部门以价值管理为主,并设置总帐和分类明细帐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由后勤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图书等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

    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九条  现金和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由财务部门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权人对帐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第十条  存货是指学院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存储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库存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一条  存货应办理入库、出库手续,不得以购代支。

    第十二条  存货的采购,按学院《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存货管理部门应按学院《材料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库存教材由教务部门负责保管、办理进出仓手续,财务部门应设置分类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其他存货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财务部门应设置总帐和分类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领用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由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备查帐簿进行管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设置分类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设置房屋和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和牲畜16大类分类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房屋和建筑物、家具、土地及植物,由后勤管理部门管理,并进行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和房产证管理。

    第十九条  设备按规定价值分为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设备的管理,实行二帐三卡”管理:“二帐”即财务部门设置分类帐进行金额核算,对设备进行价值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设置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对设备进行实物管理。三卡”即每件设备应设立张相同的固定资产卡片,其中两张由资产管理部门按部门、设备类别保管,另一张由使用部门保管。设备按照“按物设卡,帐卡相符,物移卡移”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文物和陈列品,由保管部门管理,并进行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

    第二十一条  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管理,并进行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  其他固定资产由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各职能部门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由后勤管理部门管理,具体保管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管理有关手续。其他无形资产,由使用部门管理,财务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产权年检、撤消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组织对学院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其中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清查盘点,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其他各使用(保管)部门配合,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对各类资产的增减和处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职能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负责。部门负责人离任时,对其原所辖部门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应进行清查盘点;使用保管经办人调离岗位前,应办理移交手续,并由本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8年4月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