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水院〔2011〕57号)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由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领导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下设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招标、财务管理和监察审计工作小组。监察审计小组受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建设项目的纪律监督和审计监督,参与建设项目招标及甲供设备、材料的招标及采购程序监督,并施行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跟踪审计和建设项目决算审计。
第二条 监察审计工作小组对工程建设从项目可行性论证起介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和建筑档案归档实行全过程监督。对涉及建设项目监察审计小组监督职责内的事宜,需向组长报告并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三条 学院基建项目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监察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或监察审计工作小组选定的其他监督员(民主党派、工会代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等)组成,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反腐倡廉教育,切实落实有关廉政制度。
(一)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招标、财务管理和监察审计工作小组,应经常性地开展勤政廉洁先进事迹宣传、反腐败警示教育和政策法规理论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能力和拒腐防变免疫力;
(二)施行基本建设廉洁承诺制度,凡达到规定建设规模的项目,学院、承包方均须签订《基本建设廉洁承诺书》;
(三)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执行《基本建设廉洁承诺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参加学院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会议,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一)有关部门应提前将会议有关材料送达与会的监察审计工作小组负责人处;
(二)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通报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
(三)监察审计工作小组认为必要时,经请示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监督工作情况。
第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一)监察审计人员应参加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确定的有关会议,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细则》实施监督;
(二)监察审计人员应参加招标文件的审查、讨论会,提交讨论文件的部门在遵守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应在开会前将有关材料送达相关人员;
(三)监察人员审计应参加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开标、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对可以公开的材料在校务公开栏或校园网上公布。
第七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监察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基础隐蔽工程、结构工程验收、项目工程竣工核验等应邀请监察人员参加。
第八条 加强对合同签订的监督。
(一)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拟定项目合同,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合同的条款必须与招投标要求相符;
(二)合同的订立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合同签订手续;
(三)变更合同的应向监察审计工作小组进行书面说明,说明书应予存档。
第九条 加强对基建经费使用的监督。做好预算、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审计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制度,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
工程竣工后,基建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要求组织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论连同竣工决算资料报送监察审计工作小组;监察审计工作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审计可以采取聘用院内外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方式,所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条 基建工程、基建物资采购、二次装修等中标结果和验收情况形成的书面材料,应有在现场监督的监察审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加强群众监督。
(一)建设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应在现场挂牌公示;
(二)重大项目和教职工住宅楼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材料和设备采购、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要在校园网和校务公开栏公示;
(三)监察审计工作小组应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依法依纪处理信访举报件。
第十二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漏洞、隐患或倾向性问题,监察审计工作小组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监察审计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参加学院基本建设的有关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应自觉维护监察审计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 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把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十五条 加强对基本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截留、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收集整理监察审计工作资料,做好各项监察审计工作记录,建立专项监察审计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监察审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