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水院〔2011〕100号
为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管理,合理控制设计变更,避免因设计变更带来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依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教发〔2009〕136号)和《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计变更应本着确保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方便施工和安全施工的原则,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二条 设计变更应本着节约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迎合承包人利益而变更。
第三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重大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指:
1.涉及结构安全;
2.影响使用功能;
3.因设计变更而造成经济签证额大于5万元(不含5万元),或延误施工工期大于5天(不含5天);
4.改变了原平面布置或外观效果。
重大设计变更由要求变更单位提出书面变更报告,经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小组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报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发文通知设计单位作出变更,经基建管理部门确认后下发。
(二)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指除了重大设计变更规定的内容以外的变更。
1.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不提高原造价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出设计变更,经基建管理部门确认后下发。
2.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书面通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经基建管理部门确认后下发。
3.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对施工图作出变更,应将书面变更报告基建管理部门同意后,并负责书面通知设计单位作出变更。设计单位根据变更报告的要求,合理作出变更,并将设计变更交基建管理部门确认后下发。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经基建管理部门同意确认方为有效。设计变更应由基建管理部门发给承包人和监理人。未经同意并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和办理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设计变更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办。特珠情况按有关部门协调会议纪要施工,但应及时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视为无效。无效变更不能作为办理竣工资料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已研究决定的事项,因客观因素需要变更的,必须再经过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