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水院〔2008〕8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开创“平安校园”,规范校内车辆停放,美化校园,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外来车辆不得进入校园(110、120、119等公务车不受限制),特殊情况须经院办或保卫科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校园内禁鸣喇叭。
第三条 需在校内停车点停放私家车的教职工应到学院保卫科登记备案,得到允许后方可停放,车辆安全自行负责。
第四条 严禁在校门口停放各种车辆,需停放于校内的教职工私家车及经批准须滞留校内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 未经登记的车辆,视为非校内职工车辆,学院门卫管理者有权不让其进入校园。
第六条 教职工摩托车、自行车进入校园后,应自觉停放于专用停车棚或停车位。
第七条 未在规定的停车点停车,按不遵守校规处理,并对该违纪行为进行全校通报。屡教不改者,学院门卫管理人员有权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
第八条 此规定由保卫科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二○○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