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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05

    (闽水院〔2008〕8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口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外来人口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住在校内,在永安务工、经商人员。

    第三条  学院保卫部门是外来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核查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协同永安市公安机关、学院其他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并将外来流动人口情况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五条  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外来流动人口对暂住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学院向政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凡年满16周岁住学院内在永安市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应当在到达学院居住点3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

    第七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物业公司、开发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  对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学院管理、用工部门不得留用。

    第十条  在学院务工的外来流动人员应向学院管理部门、雇主出示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和健康证,登记后报学院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留驻外来务工的学院管理部门和雇主不按规定申报者,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按学院效能建设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8年5月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二○○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