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提高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认定
第三条 我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都必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即可采用集中脱产培训的方式也可采用自学形式进行,具体有以下形式: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学院举办的进修、培训、研修班和讲座;
(二)到教学、科研、工程、生产单位进修和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四)出国进修、考察;
(五)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
第四条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接受集中脱产继续教育的时间,一年按规定应累计达到: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2学时(7天),其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工程、生产实践单位进修、学习和带队实习的时间累计应达到一个月以上或两年累计达二个月以上。参加学院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外出参加专业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会议、研讨会等,可以作为本人的继续教育时间,但必须有主办单位的证明签章、论文证书为凭。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本年度本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所规定的继续教育验证(其中第一条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接受年度继续教育的必备条件):
(一)到教学、科研、工程、生产单位进修、学习和带队实习累计一个月以上或两年累计达二个月以上;
(二)通过外语职称考试或外语等级考试;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类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证书;
(四)参加“五大”(函大、职大、业大、刊大、电大)、自学考试,当年取得两科以上结业证书;
(五)参加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委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班学习,每学年学时可折算为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六)在省级以上有国内统一刊号刊物发表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限第一、二作者);
(七)在国际性、全国性或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八)出版个人专著或参加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教材,字数在3万字以上;
(九)编写院内课程建设资料累计达5万字;
(十)参加学院开展的各种学术讲座累计计算时间达到规定者;
(十一)成果获得专利;
(十二)经市(地、厅)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三名);
(十三)主讲由市(地、厅)以上单位举办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6学时以上;
(十四)发表译文10000汉字以上;
(十五)参加人事厅指定的公修课学习并考试合格;
(十六)获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自然科学基金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须提供获奖证书)。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对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的验证工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续聘和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待遇的规定
第七条 教职员工参加继续教育按不同类型给予相应的待遇
(一)参加学历教育学习
1.脱产学习
为了培养师资,由学院决定选送参加高等院校脱产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习的教师(指既取得研究生学历又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在学习之前,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同时应与学院签定协议书,保证在学制期限内取得相关学历,毕业后为学院服务不少于八年。其待遇为:其工资照发;每年报销往返(其家庭所在地)火车票(限硬座)一趟;在学期间的学费全报;由学院指定的课题所需的费用全报。
2.在职学习
⑴ 学院鼓励教职工参加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在职学习,包括在职研究生学历或在职硕士学位、本科和大专学历学习等。在学习之前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经学院同意,并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取得相关学历或学位后,至少在学院服务五年的。其待遇为:同时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取得博士学位的,其培养费给予全额报销;取得在职研究生学历或在职硕士学位的,其培养费给予报销85%;完成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或取得专升本以下(包括专升本)的;其培养费给予报销一半。
上述有关在学院服务年限的计算,应以最后获得的学历或学位时的时间为起点进行计算;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时,已在学院工作年满15年的教师可不受在学院服务年限的约束。
⑵ 参加面授、毕业设计,应首先满足学院的工作需要。在工作许可时,可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参加学习。每次参加面授在十天以内(含往返路程时间)的,按公假处理;面授超过十天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参加毕业设计,超过十天的经个人申请,院长批准,超出部分可按公假处理。
= 3 * GB2⑶未在学制期限内取得学历、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或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学院不支付其培训费用,原公假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 4 * GB2⑷未经本人申请和学院同意,个人自行参加在职学历学习的,所需费用全部自理,参加学习所需时间,按事假处理。
(二)参加非学历教育学习
1.因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要,参加六门本专业研究生课程和高等教育理论课程学习的,待职称晋升或职称转评后,其六门本专业研究生课程和高等教育理论课程的学习费用给予全报,如是到外地学习六门本专业研究生课程和高等教育理论课程的,另给予实际培训天数的住宿和伙食补贴,按30元/天计,以实际天数计算,同时报销往返车票(火车票按硬座计);参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专业技术等级考核所需的课程培训,其培训费用给予报销一半,不享受伙食补贴和车票报销。
2.经学院批准,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工程、生产实践单位进修、学习的,进修或学习培训费用给予全报,如是到外地进修或学习的另给予实际进修或学习天数的住宿和伙食补贴,按30元/天计,同时报销往返车票(火车票按硬座计)。
3.积极培养“双师素质”教师,鼓励教师参加已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之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待职称评审通过后,其所需的培训费用和评审费用给予全额报销;教师参加技能等级鉴定高级工以上考评的,待考评通过后,其所需的考评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4.由于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岗位的需要,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认证、年检等培训班、研修班学习的,其培训费用、差旅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5.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考评所需的报名费、论文鉴定费和评审费等,由个人自理,学院不予报销。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登记和验证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要登入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由个人保管。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经批准确认的省、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研修培训班,由基地根据培训内容和实际学时数,负责登入“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习活动,须持办班通知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名,学习结束后凭学习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人事处办理“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的,由人事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学的,必须根据从事的专业和工作需要,于当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的自学书面计划,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表》,经人事处认定,并要接受单位组织的年终学习考核,考核认定后,经院长签名并加盖公章,人事处方可将继续教育学时记入证书。
第十条 每年“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验证的时间为12月1日至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缓聘、解聘、不予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
(二)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或修业不合格的;
(三)未经组织批准,擅自放弃继续教育学习的;
(四)受继续教育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应退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学习费用及其他费用,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详尽之处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以后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学习费用以及六门研究生课程的学习费用的报销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