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宝典

就业宝典

当前位置: 首页 -> 就业宝典 -> 正文

案例▏公司多次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

日期:2020-10-29阅读次数:

案情回顾

小周是园林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园林公司与小林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标准80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6400元。三个月后,园林公司提出,小周表现不佳,需要再试用三个月。第二次“试用期三个月”后,园林公司依然表示小周表现不佳,需要延长试用期。小周自认为园林公司是无理由的拖延、拒绝为其办理转正手续,故在咨询有关部门后,小周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第二次“试用期”期间共计三个月的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长短及薪资待遇等问题。显然,本案中,园林公司在与小周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后,再行约定第二次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来源:新职业网

电话:0598-8823835(党政办) 0598-8823856/8823857(招生)

传真:0598-3634273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2199号 366000

公众号

版权所有: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8-2024)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05010200号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2199号 3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