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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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院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0

      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实训基地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实验实训基地是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实训基地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应满足相关专业实践教学、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社会服务和开展科学研究的需要。
      第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管理全院实验室、实训场、实训基地的职能机构,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管理与协调实验室、实训场、实训基地的各项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审核实验室、实训场、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与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系要根据专业发展、教学与科研情况,制定本系实验实训室发展与建设规划,实验实训中心按照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拟定全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要树立经济观点,讲究投资效益,注重发挥设备的作用,新添设备要认真选型,在购置5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实验实训室建设中要反对小而全,不搞低层次重复购置。要注重设备共用,提倡自己设计、制造、改革实验实训装置等做法,反对设备陈列、不讲实效。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经费投入应按照“新开实验、增加分组数、提高水平”的顺序进行。凡未开出全部应开实验实训的实验实训室,不得购买用于其他方面的精、贵仪器设备。
      第七条  实验室、实训基地的项目建设(含改造项目)应纳入各系、部教学评估体系和发展计划,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在实训过程上要具有生产性或仿真性。使学生在生产现场或模拟现场实际的环境中,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和基本技能的要求,进行生产或模拟操作训练,实现基地建设源于现场的效果。
      2.在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适度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熟悉掌握本专业领域适度先进的技术方向、工艺路线和实用技术的本领。
      3.建设方案要具有前瞻性。既要满足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对人才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的需要,又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基地建设高于现场的目标。
      4.在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得到全面训练提高。
      5.在服务面向上要具有开放性。不仅能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技术和基本技能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任务,使学院实训基地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
      第八条  建设程序
      1.项目建设的提出
      由系(部)提出项目建设立项申请报告并附上初步建设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的目的、用途、使用功能要求、设备采购计划、选用场地、经费估算、投入使用时间、项目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及项目负责人等。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调研报告和实施计划。
      2.咨询论证
      实验实训中心对系部提交的建设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提交学院分管副院长,由学院分管副院长组织计财处、校产办、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以及相关专家(可根据需要适当聘用校外专家)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3.学院审批
      建设方案经论证合格后,该建设项目列入学院实验实训场建设的储备项目。学院根据资金情况和上级补助资金情况以及教学要求优先从储备项目中挑选项目,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建设项目。
      4.项目实施
      根据学院批准后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在教务处、校产办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的协助下,由各系部根据批准的设备采购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建设。
      5.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项目建设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系部应先组织试运行,并对试运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后重新组织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附上试运行情况记录和项目组的意见)”,实验实训中心根据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资产移交手续。
      6.资料存档
      项目建设的所有文件资料应一式四份,分别交学院计财处、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及学院档案室存档,重要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软件由档案室存档,并复制一套供使用部门使用。
          第九条  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经费要通过国家、省、地(市)财政投入、学院自筹、校企共建、学院与科研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措,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