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学院实验室、实训场耗材采购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现将《实验室、实训场耗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3月20日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室、实训场耗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院实验室(实训场)的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耗材)的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整,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耗材的管理。
第三条 耗材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耗材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物、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严格的耗材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 各系部应该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学院要开展对耗材使用情况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失职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耗材的范围、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耗材,包括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等价值较大,能较长久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一次性消耗的用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单价在200元以上,固定资产标准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物资,归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第六条 耗材一级分类(目录附后),学院不能随便变更。二级和二级以下的分类,学院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材料按其基本属性分为下列几大类:
10 教材类,11 钢材类,12 铁料类,13 铝料类,14 其它金属类,15 五金材料类,16 机器配件类,21 木材类,22 建材类,23 化工材料类,24 焊料类,31 电器材料类,32 水暖材料类,51 文印材料类,52 办公用品类,61 旧料类,90 其它类。
2.材料编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采用层次代码结构,共分三层,每层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二层分别代表材料的大类、小类,第三层代表材料名称。
大类 小类 材料名称
×× ×× ××
3.低值易耗品的编号,采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该年内的流水号。如:20140001,表示2014年添置的第一件低耗品。此编号必须唯一,不能空缺且不能有重复编号出现,本编号可以唯一地确定某一件低耗品,这个编号一直跟随某件低耗品,不因该件低耗品调转、报废而更改。
第七条 库存耗材的记账价格,按财务处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耗材计划及购置
第八条 各系(部)根据实践任务和往年耗材使用情况,提出本年度购置计划和预算, 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库存耗材的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资料,并结合当年实践教学经费的情况与库存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用品用途,分别列入学院年度计划耗材采购计划并提请学院批准后,根据国家物资供应渠道组织集中订货采购。
第九条 采购耗材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组织办理,需要招标的,提交校产办组织招标。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在实验实训中心的同意和指导下,可由各系或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十条 耗材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品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第四章 库存耗材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逐步推行库存耗材定额储备制度。
第十二条 耗材的管理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在可能条件下逐步配备必要的量测检验仪器和工具,加强对耗材的质量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库房耗材的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库,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算和记载,并应定期进行查对。
第十三条 耗材的领发制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领料应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一般物品领用,尽力简化审批手续。领用低值品应尽可能以坏换新。仓库要做到物品领用方便、保证急需,并实现送货上门。
材料的领用,由使用部门领用人员填制材料《领用单》,经领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部门签章后办理。《领用单》一式四联,第一、三联由仓库留存,第二联由财务部门作为减少库存材料凭证,第四联由领用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多余耗材,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回仓库前必要时经质量鉴定。院、系库房对使用单位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品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组织回收,尽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
第十五条 耗材的保管部门、使用部门应就材料的日常安全负责,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材料减损,应由保管部门或使用部门人员提出报告,由财务部门、实训中心审核签注意见上报学院审批。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材料减损的,应根据毁损程度和损失大小追究个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给予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处理。
第十六条 材料由于自然损耗、盘亏等原因而减损的,应由管理、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财务部门、实训中心签注处理意见后,上报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材料的安全与完整,对库存材料应定期盘点,盘点工作由财务部门组织,人员由财务部门、实训中心、仓库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参加。盘点的结果必须填写《材料盘点表》一式二份,财务部门和材料仓库各执一份。对发生的盘盈、盘亏情况,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审查批准后,按照实际价值,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
第五章 在用耗材的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的和在用的物品可限制备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耗材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并要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院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账簿记录。
第六章 危险耗材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的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检查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 危险耗材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爆炸事故。
第二十二条 危险耗材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量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光焕发器、变质料、废液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耗材账卡的设置,应按适当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做到口径一致,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
设账卡要求如下:实验实训中心应设置与账务部门对口一级分类账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账,进行有数量和金额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耗材账卡和收支单据,应由学院统一规定。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它有关人员(如验收人、发料人)的签章。账(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账(卡)销毁应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财务处理的手续如下:
1.保管和记账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账(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开始日期;账(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入和调入的耗材,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向实验实训中心和财务处报账。
3.使用单位应分别填写领料单。实验实训中心,应按月填报库房物品的进出数量和金额,经审查汇总后转报财务处(只报金额)。
4.报损、报废、调出院外耗材,须报送实验实训中心和财务处处理有关账户。
5.库房应经常对有变动的耗材进行抽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盈盘亏须报经学院(院)批准,经财务部门签证后才能调整有关账(卡)。
第八章 安全责任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规定在学院耗材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材料管理人员、保管人员有下列情况者应视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所保管的材料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材料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材料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四)对所占用的材料登记不清,报告不实和管理混乱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