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水院保〔2016〕02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确保校园的和谐平安,根据《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安全防火
第一条 在公寓寝室内违章使用电器(速热棒、电饭煲、电磁炉、取暖器等)的,一件扣3分。
第二条 在公寓寝室内吸烟(包括地面、阳台有烟头)或焚烧杂物的,一处扣1分。
第三条 所辖区消防设施被损坏(消防栓面板、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灭火器箱等)的或未经保卫处许可动用消防水带的,一件扣3分。
第四条 在公寓寝室内违章使用明火器具(酒精炉、酒精锅等)或使用明火(点蜡烛)的,一件扣5分。
第五条 因违章而引发火险的,扣20分。
第六条 因违章而引发火灾的,取消当月考评。
第二章 政治稳定
第七条 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一起扣5分。
第八条 严禁校园传教或宗教活动,对邪教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非法社团活动(包括传销组织活动的)不能及时发现的,一起扣5分。
第九条 迟报、漏报情况信息的,一件扣3分。
第十条 重点人员底数不清的,扣3分。
第十一条 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一起扣20分。
第十二条 发生有政治影响事件的,取消当月考评。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摆设摊点出售物品或在学生公寓、教学、办公楼等场所推销物品的,扣5分。
第十四条 报假案或捡拾钱物不主动交还失主本人,经查出,扣5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私存、携带管制刀具的,一起扣5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扣5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遮挡、破坏校内治安监控探头的,一起扣5分。
第十八条 由于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发生被盗案件的或网络诈骗的,一起扣3分。
第十九条 酒后寻衅滋事的,一起扣10分。
第二十条 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不听从保卫、执勤人员劝阻,辱骂、围攻保卫、执勤人员,妨碍公务的,扣10分。
第二十一条 偷盗他人物品或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扣10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外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的,一起扣10分;从校外勾人打架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起扣20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严重违纪行为,造成社会影响事件的,取消当月考评。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停放或骑行摩托车、电瓶车的,一起扣3分。
第二十五条 私自印制张贴车辆通行标识的,一起扣5分。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保安管理,强行闯入校园的,一次扣5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园车辆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当月考评。
第五章 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交办下达的工作,材料上报不及时的,一起扣5分;落实不到位或材料不上报的,一起扣10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组织,下达的工作,不配合或不及时的,一起扣2分;落实不到位或不落实的,一起扣5分。
第三十条 组织开展的学习会、讲座和演练等活动,参与人数低于应到人数80%的,扣5分;低于应到人数70%的,扣7分;低于应到人数60%的,扣10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迟到的,一人扣1分;缺席的,一人扣2分。
第六章 加分项
第三十二条 主动开展安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参观教学、专题讲座、演练等),活动前有报备、活动后形成小结上报保卫处或发表学院简讯网,根据参与人数、活动效果,加3-10分,封顶10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消防治安及校园车辆管理规定的,进行举报的,经核实给予加3分。
第三十四条 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个人或团队代表系参与评选的,第一名加7分;第二名加5分;第三名加4分;第四名加3分;第五名加2分,名次不累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基本分100分,实行上下浮动,每月保卫处考评一次,考评结果纳入年度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先进单位的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